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 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2-26)
·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财政部(2014-4-24)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12-27)
·关于印发《2013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13-1-31)
·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新闻出版总署(2010-1-5)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2009-8-2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2009-8-6)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09-2-6)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 国务院(2008-1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 新闻出版总署(2007-3-1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