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10)
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P0201407115180116512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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