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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合并、注销、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

  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当使用商标局发布的统一书式,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继续有效。

  四、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五、2014年5月1日前,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0日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14)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8)
·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2-11-14)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2012-11-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7-12)
·关于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1-4)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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