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2)
七、加强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市场监管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市场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时间和服务范围。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对于不按要求接入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不完整同步实现信息共享、不接受统一接入管理、违规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在软件上提供违规加价议价功能及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督促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可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暂停使用该手机召车软件。
八、全面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尚未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或者已经建立但总体功能与设施设备等不能满足电召服务发展需求和本通知要求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按照《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 905—2014)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并将手机软件召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统筹考虑。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之前需要推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过渡期间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为避免重复开发和资金浪费,部组织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总结全国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版本软件,各地可自愿免费选用。
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鼓励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融合创新,积极探索发展各类新型服务模式,全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出租汽车均等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各地有关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1-1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建设部办公厅(2007-6-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7-14)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3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