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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11)

式中 —第i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万t/a;
—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
—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第i个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推进度,m/d;
—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取小值。
(二)单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计算:

式中 —第i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年产量,万t/a;
—第i个掘进工作面纯煤面积,m2;
—第i个掘进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第i个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推进度,m/d。
(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计算:
(万t/a)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要从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网络、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和矿井稀释瓦斯的能力等方面进行验证。
(一)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验证
1.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
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系统生产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按照AQ1011-2005进行测试。
2.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验证,验证通风阻力是否与主要通风机性能相匹配,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按照MT/T 440-2008进行检测。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采用矿井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需要风量,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利用瓦斯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确定
1.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相应部分的产量,扣除后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最终核定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整个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个数,使矿井总进风量满足矿井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要求,计算时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该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供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应去掉,并应在计算时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相应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2.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最终计算:
A = Apc –Adc
式中 A—矿井最终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万t/a;
Adc—扣除区域的年产量,万t/a。

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十二条 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相关要求;
(三)矿井应当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如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时,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指标应当以核定时上年度正常生产期间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并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
(一)根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分别核定,取小值。
1.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装机能力核定
按式(1)计算核定年产量:
(1)
式中 A1—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的年产量,万t/a;
Qbe—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m3/min;
q—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C1—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
C2—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年平均抽采瓦斯浓度;
—当地大气压力,kPa;
—标准大气压力,kPa;
—单台运行泵的年均运行负压,kPa;
Qf —矿井最大总回风风量。有多个回风系统的,取所有回风巷风量的总和,m3/min;
2.0—抽采泵富裕系数;
k —抽采系统工况系数。按实际考察取值,一般取≤0.8。
2.按矿井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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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3-1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1-5-19)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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