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7)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万t/a)
式中 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衡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式中 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1次循环时间,min/次。按下式计算:
式中 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式中 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1。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按上式计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6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立(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煤法;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容: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现生产水平、采区及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以及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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