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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2)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接受廉政回访。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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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2-2-2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2-20)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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