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
  (三)市场调控政策。继续执行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规范货主船队管理政策。取消《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对新增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四)市场准入管理。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为便于管理,减少许可证件种类,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许可事项记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另外核发水路旅客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经营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的,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注明。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应与其全部经营(含光租、被委托经营)的船舶相适应,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船舶除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数量是指其经营管理的所有船舶(含其被委托经营和已委托船舶管理的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之和。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船员服务机构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控股股东的,该船员服务机构为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可以视同与该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但该船员服务机构与其配备的高级船员应当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船长计入高级船员。
  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核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时,涉及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事项的,应统一表述为“经营区域”+“船舶种类”+“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相关行业组织或者协会公布的船舶管理合同范本。
  已取得省际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从事相应种类的各地的省内水路运输,但省际内河运输船舶跨水系经营省际和省内运输,需符合经营区域有关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五)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应转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其中委托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底前届满且短期内难以满足条件的,可限期不迟于2015年底前转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严禁水路运输经营者以欺骗手段接受船舶挂靠。
  (六)证书管理。为保持证书管理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方便企业,已经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后。《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式样暂时不变,《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名称应分别变更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中引用的法规名称相应调整。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集团总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八)租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应当具有与租用的船舶拟从事的水路运输相一致或者类似的经营资格,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租用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报废船龄。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租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水路运输可以不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九)货物班轮运输备案管理。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不再核发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登记证书和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备案证书。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十)水路运输或者辅助业务经营者筹建。2014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筹建的企业,应当按照筹建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筹建期内开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筹建审批,符合两个《规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条件和市场调控等政策的,直接申请开业。
  (十一)建立和完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为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强化行业监管,交通运输部已建立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不断完善功能。今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应通过该信息系统编号、核发和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者报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备案事项,也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3)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2-10-1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6-28)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0-9)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