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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3)
  该信息系统将与两个《规定》同步实施,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各项筹备和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和备案。
  (十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中所指长江、西江分别是指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船舶类型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其中,普通客船包含高速客船、客渡船、(涉外)旅游客船、客船等;客滚船包括载运12名及以上司乘人员、旅客的汽车、火车轮渡船;成品油船包含沥青船。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且自有和光租的内河普通货船的总吨之和不得超过600总吨。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封闭通航水域经营旅客运输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轮渡的管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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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3)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2-10-1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6-28)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0-9)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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