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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9)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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