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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第五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民政部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由民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七条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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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201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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