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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2014-7-23)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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