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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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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0-6-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8-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2009-7-3)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09-7-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 国务院(2015-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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