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5)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应用培训与考核制度。培训系统应用人员,提高人员操作系统、利用系统开展业务管理、利用系统数据支持管理决策的能力;培训各级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高人员解决系统操作中出现问题,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沟通、咨询、应答问题以及开展日常系统培训的能力。要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系统应用和系统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章保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籍系统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等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月报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月报表数据须相关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每月对月报报送、系统运行、系统培训等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约谈。各地可参照建立本级月报和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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