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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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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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