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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要求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在第一批取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2014年年内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到2015年,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争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

三、推进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提出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申请,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认定行业协会、学会是否具有承接能力,优先选择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试点,积累经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认定规则,严格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加强宏观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确保移交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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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3-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7-12-3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4-7-2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2-2-16)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1-20)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2016-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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