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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4)
第四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向信访办报送本单位信访事项的数量、涉及内容、办理情况及情况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信访条例》及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公务回避、工作纪律、绩效考核、行政处分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档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证监发[200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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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4)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 国家信访局(2014-4-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0)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13)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 国家信访局(2014-10-1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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