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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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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12-2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10-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0-7-1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1-1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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