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4〕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一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经自主申报和择优确定,民政部决定在78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拓展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积极延伸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职能,充分发挥其工作载体、协调平台和衔接转介、资源配置等功能。
(二)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指导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源头预防,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提升热线知晓率,及时受理公众举报信息。明确报告受理主体,建立流程清晰、职责分明、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
(四)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措施。建立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标准,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帮扶,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五)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层层职责,做到上下衔接。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第二批试点地区的督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方案,推动省级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措施,加强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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