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2)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法律工作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安排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金。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地要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或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念和方法,公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面向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群体,开展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责任意识。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省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全国试点工作和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2014年7月31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林依帆
联系方式:010-58123277
电子邮箱:linyifan@mca.gov.cn
附
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密云区
天津市:河东区、西青区、武清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魏县
山西省:长治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新民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
吉林省:白城市、梅河口市、延吉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江苏省:南京市、盐城市、泰州市、南通市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市、池州市
福建省:光泽县、三明市
江西省:修水县、乐平市、定南县、南城县、遂川县
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安阳市、兰考县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老河口市、石首市、松滋市
湖南省:郴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汕头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合川区、开县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井研县、仁寿县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方县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渭南市、长武县、汉中市、安康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张掖市、平凉市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贵南县、治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固原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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