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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4)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四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政府预算”修改为“预算”。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四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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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2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13-12-19)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0-29)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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