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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8月26日


相关法规: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2008-11-1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2-21)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2016-5-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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