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案件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 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 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四)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五) 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案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
(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1至2倍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至4倍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5倍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5万元至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六)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或者数额较小的。
情节一般者是指:明知或已被告知侵权的;数次侵权;侵权数量或者数额较大的。
情节较重者是指: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号;
(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
(四)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五)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六)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1至2倍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至4倍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5倍罚款;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5万元至1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较重者,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七)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是指: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或者数额较小的。
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假冒的;假冒数量或数额较大的;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
情节较重者是指:假冒数量或数额巨大的;假冒涉及地域广大的;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300元至6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6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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