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高〔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相关化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持续健康发展,培养高素质化工安全人才,现就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化工安全专业和人才结构。化工安全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主要涉及化工与制药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机械类、自动化类部分学科专业;在专科层次主要涉及生化与药品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部分专业(以下统称化工安全相关专业)。鼓励高校根据需求在现有本科专业和研究生学科内设置化工安全方向。鼓励高职高专院校根据需求建设以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专业或扩大现有专业招生规模。有关高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化工安全人才需求调研,面向化工安全生产需要,培养安全意识强、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级专业技术后备人才。有条件的高校要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招收具有化工安全实践经验的人员,培养一批既懂化工又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

二、完善化工安全人才标准。制订化工安全相关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高职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教学标准要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定量风险分析等国际通用化工安全分析技术纳入培养要求,增加化工过程安全及过程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教学内容,突出化工安全生产理念、知识、技术及能力的培养,明确化工专业教师任课前应有至少3个月的化工厂实践经历。完善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养。积极推进化学工程等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与化工安全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修订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标准。人才标准要根据化工行业发展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深化化工安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高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校企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开设相关课程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要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到化工企业挂职或合作科研等,增强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企业要鼓励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学生导师、开设化工安全管理和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课程或讲座。推动大型化工园区、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技术科研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收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活动。

四、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和实践能力。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要落实化工安全人才标准,将安全知识教育细化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将安全意识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使学生了解化工安全技术进展,强化化工是高危行业的认识,树立安全是化工生产前提的理念。要确保学生到化工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探索完善化工厂跟班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相结合的模式,使学生掌握化工安全生产特点、化工厂主要风险、化工生产主要安全操作原理与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化工生产风险识别能力、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鼓励有关高校建设化工安全方向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与企业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面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开设化工安全方面的选修课程。

五、健全学生实习安全保障。通过制(修)订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承担学生实习的责任;制(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规范实习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学校、企业、学生和家长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建立学生实习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学生实习前,学校与企业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教育,落实购买实习保险。

六、实施化工企业安全人才招收计划。大中型化工企业要编制化工安全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小型化工企业要制订从业人员录用计划。要将化工安全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才培训和招录工作前移,主动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预就业”等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减免实习费用、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帮助偿还助学贷款等方式吸引学生到企业工作。鼓励企业对到条件艰苦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和特别补助。支持企业与获得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签约,保留学籍先到企业工作1-2年。

七、严格化工安全从业人员上岗准入条件。化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把是否具备相关化工安全知识和技能作为招聘的重要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设施的操作人员要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8-13)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4-7-7)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2008-8-26)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2014-9-1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