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保监发〔2014〕65号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

  经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采取中国保监会、浙江省人民政府“会省市共建”模式,由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

  二、全面实施《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见附件)。宁波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总体方案,加紧编制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的原则、目标和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建设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经批准后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进行专项协调管理,加大对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附件: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  
  
                        中国保监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推进在宁波市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促进宁波在保险组织和产品技术创新、丰富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善经济社会薄弱领域保险服务、加大保险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先行先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要求,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五大体系”建设。立足于宁波特点和实际,努力创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宁波保险业实现跨越式、超常规发展,服务宁波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发展,并为其他地区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的保险改革创新之路。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通力合作。在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政府领导下,由宁波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制定改革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推动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

  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当地保险需求,丰富和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更高效、更便捷、可持续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性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审慎稳健地推进保险改革创新。

  二、总体目标

  通过创建保险创新示范区,培育“功能齐全、主体多元、竞争力强”的保险市场体系,积极探索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新思路、新举措,开发一批具有地方经济特色的服务海洋经济、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三农”及民生事业的重点保险产品,打造“宁波系”保险服务品牌,优化投融资环境,积极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引入保险资金,使宁波成为全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洼地”,初步建立起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综合竞争力较强、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三、改革思路

  (一)推动保险组织创新,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1.探索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法人机构。依托宁波优越的区位优势,支持宁波港等相关机构整合资源和专业技术能力,探索设立专业性的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航运保险业务,切实提升我国航运保险的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2.稳步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扩面提质工作。坚持“互助合作、风险共担”原则,充分发挥保险大数法则,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保险互助社试点的范围和业务领域。以提高农民风险保障水平为着力点,积极稳妥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额度,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作用,稳步推进镇级、县级保险互助社以及行业性保险互助社的组建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互助保险体系,做好互助社大灾赔付风险准备金、超额赔付保额缩减或封顶等制度安排,提高互助社的抗风险能力。

  (二)创新运用各类保险机制,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民生的责任保险。围绕“餐桌上的安全”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时化解由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医疗纠纷“宁波解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新的责任险种;在高层商务楼宇、城市商贸圈、医疗文教机构和娱乐场所等人口集聚区推行火灾公共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8-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8-18)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司法...(2014-7-9)
·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4-4-25)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