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2)
2.探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采取“政策引导、居民出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责任,形成以治安联防为基础、出险理赔为补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局面,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3.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承办工作;提高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险的试点区域和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改;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和变额年金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试点机会。
(三)大力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1.重点开发中小企业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全国首创的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贝壳”运行机制,扩大支持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银保合作,在风险管理、贷后管理、产品开发、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共保体营运中心要加快形成并提升核心管理能力,发挥保险网络、市场营销优势。开发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为企业商贸流通、仓储、融资、销售等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
2.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在公司内设立专门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事业部,实现科技保险专业化经营。积极整合政府、保险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等多方资源,结合科技型企业在设备购置、融资、产品研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推出有针对性的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为不同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支持体系。
3.推广出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的收汇保障和保单融资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巩固和扩大海外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企业信用,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
(四)提升“三农”保险发展水平,服务新农村建设。
1.探索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运用合作社等新型模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对水产养殖、观光农业、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保障范围。延伸农业保险产品链,开发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险等新型农险品种;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稳步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失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区域和范围。
(五)拓宽保险融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充分利用宁波信用体系优良、市场空间大、体制机制灵活等特点,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大额协议存款,以及在宁波设立区域性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参与宁波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产业投资基金、创投企业以及社区养老、医疗机构等建设,进一步开辟保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宁波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支持浙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合作机制,研究和协商重大事项,协调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成立由宁波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金融办等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宁波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险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市金融办,给予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宁波市政府推出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创新业务的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及税费减免,对于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在住房、家属随迁、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设立宁波市保险创新奖励基金,每年对保险创新成果进行评审,对优秀的保险创新成果予以奖励。中国保监会鼓励和支持宁波在保险产品模式、经营体制、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创新,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有关各方思想,激发各创建主体参与积极性和社会关注度,为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考核。将保险创新示范区的推进落实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加强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落实督查考核措施,举全市之力统筹推进保险创新示范区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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