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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2)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督促检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力量配备。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厅局级干部担任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要加强督促检查信息化建设。要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必要的经费。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各级行政学院重点研究课题,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课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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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2014-5-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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