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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免)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申报数据。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第十五条 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准确及时办理启运港退税,加强启运港退税有关业务的日常复核和预警评估工作。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75173/part/775380.xls

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75173/part/77538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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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9-16)
·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5-29)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2-5-15)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4)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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