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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2)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诚信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履行法人职责,自觉抵制、杜绝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
第二十四条 机构要建立受理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渠道,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安排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机构要制订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予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机构应当对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构行政和业务负责人及科研管理人员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与行为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重大医学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各地区、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学科研诚信工作,支持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科研诚信建设,开展科研机构诚信评议,督促诚信程度低的机构整改,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隐瞒科研不端行为、阻挠对不端行为的调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实行医学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制度,作为评估、评审科研项目及成果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切实承担对本机构科研人员诚信行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监管制度,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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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6-3)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2013-12-27)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的通知 /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12-28)
·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2012-12-19)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11-3-24)
·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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