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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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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8-10)
·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2-7-26)
·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2012-6-19)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商务部(2011-12-15)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5-18)
·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4-1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8-31)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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