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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4〕9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审批均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同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选址及建设条件、技术方案及建设方案、规模及内容、外部配套条件、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或审核,并应当附以下文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的节能审核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权限内、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经组织评估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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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1-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08-10-14)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2014-9-2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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