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审批后,应根据投资概算和建设方案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计划,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列入年度投资申请计划应包括本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安排。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工作安排部署。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建设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中央预算内资金配套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项目当地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应从其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其中: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原则上都应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各项报建手续。在具备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四)已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经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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