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2)
(五)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增进社会组织活力
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学习能力,充分发挥学习对组织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对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引导支持,分类研究制订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标准,依托社会第三方建立各类学习型组织评价机制,培育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增强各类组织的凝聚力和创新力。鼓励发展民间学习共同体。
(六)统筹开发社会学习资源,促进学习资源开放共享
统筹区域内各类学习资源,推进学习资源的社会化。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各系统的学习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教育功能,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设施面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向市民开放学习场所和设施,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利。积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各类传播媒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服务。
(七)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学习时空
将促进全民终身学习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卫星等多网合一、优势互补的远程学习网络、服务平台和学习资源库,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强终身学习网站、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等公共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办好开放大学,加强对农村、边远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服务与支持,缩小数字鸿沟。降低在线学习成本,优化数字学习环境,加强学习质量保障,满足广大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习型城市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型城市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和细化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路径及步骤。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习型城市建设领导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相关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行业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统筹学校教育资源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要将学习型城市建设与本地区文明城市建设相结合,着力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习型城市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明确相应阶段性目标。民政部门要将学习型城市建设与社区建设相结合,把社区教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高居民能力素质,促进社会和谐。财政部门要加大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型城市建设与区域人力资源开发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文化部门要将学习型城市建设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公共文化资源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推进终身学习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学习型城市建设和终身学习的相关地方法规与政策。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学分制,积极开展终身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工作试点,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建立健全与就业准入、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业注册等制度相衔接的终身学习、继续教育激励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培育一支结构合理、素质高的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扩大一支热心参与终身学习服务的志愿者队伍,组建一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咨询指导专家队伍。加强队伍培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大多渠道投入力度
拓宽学习型城市建设经费投入渠道。各地应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学习型城市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和学习者分担学习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五)营造终身学习文化氛围
积极培育终身学习文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浓郁氛围,使学习风尚融入城市文化,提升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品位。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及其他途径,广泛宣传终身学习理念和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市民大讲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学习活动,倡导和支持全民阅读。
(六)开展评价、监测与国际交流
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型城市建设理论。建立健全终身学习的统计信息体系,研制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与发展状况评价和监测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在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国际学习型城市建设。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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