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七)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八)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九)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同时废止。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