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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七)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八)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九)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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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11-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1-9)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4-20)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国家铁路局(2014-9-28)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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