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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的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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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 财政部(2010-4-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5-5-17)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05-9-5)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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