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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4)
七、推动科技示范引领
(二十三)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及时总结提炼各类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建造技术和利用模式,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要重点推广城市公交场站、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城市新区建设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无缝衔接等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鼓励城市内涵发展;加快推广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降低工业项目占地规模;引导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减少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推进盐碱地、污染地、工矿废弃地的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加强暗管改碱节地技术研发和应用,实现土地循环利用。
(二十四)研究制定激励配套政策。加大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土地供应中,可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作为供地要求,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协助相关部门,探索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措施,按照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税收调节政策,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十五)组织开展土地整治技术集成与应用。加强土地整治技术集成方法研究,组织实施一批土地整治重大科技专项,选取典型区域开展应用示范攻关。在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修复中,综合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修复损毁土地,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十六)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完善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评选考核办法,深化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建设,定期评选模范县市,引导开展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以创建活动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课堂。
八、加强评价监管宣传
(二十七)全面清查城乡建设用地情况。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为基础,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强度、密度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为充分利用各类闲置、低效和未利用土地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提供详实的建设用地基础数据。
(二十八)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持续开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下降目标的年度评价。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适时更新评价制度。部署开展城市节约集约用地初始评价,在初始评价基础上开展区域和中心城区更新评价。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通过制度规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九)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要暂停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实地核查办法,加大违法违规信息的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和“6.25”土地日等活动平台,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和形势,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深入宣传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普及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知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职责。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推进时限,确保指导意见的落实。
本文件有效期为8年。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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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4-5-22)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2012-1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 国土资源部(2012-9-6)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9-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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