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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六、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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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展通关作...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14-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25)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4-15)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4)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 / 交通运输部(2014-1-27)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1-6)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 国务院(2013-12-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28)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 国务院(2014-12-21)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5-2-7)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 国务院(2015-3-3)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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