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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
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7. 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1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的限制
1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15吨级以下(不含15吨)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不含3吨)轮式装载机制造的限制
1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的限制
1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制造与研发
1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1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8.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4.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
1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2.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
1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18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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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的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开展通关作...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14-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25)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4-15)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4)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 / 交通运输部(2014-1-27)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1-6)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 国务院(2013-12-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28)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 国务院(2014-12-21)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5-2-7)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 国务院(2015-3-3)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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