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3)
1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
2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6.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2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2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六、批发和零售业
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
2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六、批发和零售业
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
2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25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2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八、房地产业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
2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摄影服务(不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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