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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9月29日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生...(2014-8-1)
·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4-7-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7-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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