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
在中龄林阶段,需要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时,依据本地不同立地条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最终保留密度(终伐密度)表,进行生长伐。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终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长伐应满足下述3个条件之一:(1)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2)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符合条件(3)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
抚育采伐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木、采伐木:(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采伐木顺序为:Ⅴ级木、Ⅳ级木、Ⅲ级木(必要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补植。(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符合条件(5)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
第十二条 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三条 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时进行培埂、扩穴,以促进幼苗幼树的正常生长。
割灌除草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方式和强度,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并在春夏季节作业。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进行修枝。(1)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2)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浇水。(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的人工林;(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区的人工林遭遇旱灾时。
第十六条 在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或者珍贵树种用材林中,可进行施肥。
第十七条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实行森林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综合抚育措施应当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第十八条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需要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森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设计修筑简易集材道。
第二十条 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抚育质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更新层或演替层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
(四)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五)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六)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分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由各省确定;
(七)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二十二条 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3-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5-20)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 / 国家林业局(2010-11-24)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林业局(2010-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