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3)
(四)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
(四)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则应进行补植;
(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二)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
(三)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规定执行;
(四)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
第二十五条 采伐剩余物处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伐后应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出林分,并清理采伐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坡度较大情况下,可在目标树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鱼鳞坑)并将采伐剩余物适当切碎堆埋于坑内。
(二)对于抚育采伐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六条 采取补植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补植树种应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应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应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林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二)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并且整个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
(三)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
(四)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
(五)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
(六)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应达80%以上。
第二十七条 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
(二)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
(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条 采取修枝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
(二)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三)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第二十九条 采取割灌除草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
(二)割灌除草施工应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树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
第三十条 采取浇水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浇水采用穴浇、喷灌、滴灌,尽可能避免漫灌;
(二)浇水后林木生长发育良好。
第三十一条 采取施肥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追肥种类应为有机肥或复合肥;
(二)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并用土盖实,避免流失;
(三)施肥应针对目的树种、目标树,或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四)应经过施肥试验,或进行测土配方施肥。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三十二条 以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根据立地条件、林分起源、年龄、郁闭度、树种组成、抚育方式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原则不上允许跨越经理小班,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
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不小于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遥感影像图)调绘、GPS(卫星定位系统)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对每个作业小班应当该实测3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4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三十四条 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和生长发育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0.10公顷,标准地数量分别起源按照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确定。人工林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天然林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5%。每个小班应当至少设置一块标准地。外业调查时应当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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