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7)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含3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的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级抽查的样本组织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省级样本为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全部省级单位。
(二)按照承担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县级单位总数的10%—15%确定县级样本。
(三)县级样本中应当包括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其中已核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省级已核查县级单位总数的30%,至少抽查省级已核查的县级单位1个。
(四)县级样本分别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简称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抽取。
1.县级样本抽取比例:
(1)县级单位总数不超过30个的抽取15%;
(2)县级单位总数超过30个的抽取10%,最多不超过10个。
2.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抽取县级样本。具体方法为:根据省级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年度抚育任务权重,确定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和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抽查数量。将天保工程区或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重复县级单位,则抽取下一个县级单位,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县级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3.按照省级单位上报完成面积的1%—1.5%确定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依据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权重,将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分配到县级样本。如抽取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总和小于省级单位抽查面积时,不再另行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级单位全查。
(五)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确定抽查小班样本(或乡镇、林场样本)。具体方法为:将受检县级单位小班(或乡镇、林场)按上报面积顺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或乡镇、林场)(如遇重复小班,则抽取下一小班(或乡镇、林场),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级单位应查面积。受检县级单位检查小班数不少于3个,如属省级已核查的单位则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省级核查的小班。
如因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对个别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现地检查,应及时请示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另行抽取一个面积相同的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抽查工作人员名单、到达和检查时间、受检县级单位名单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第五章 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森林抚育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三)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二十条 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森林抚育质量控制指标按《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3-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5-20)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 / 国家林业局(2010-11-24)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林业局(2010-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