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8)
(一)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受检省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核查验收报告、汇报材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3.省级核查县级单位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制定出台的技术规程、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
5.主要树种(组)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四)受检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
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省、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0.06—0.1公顷的标准地。小班面积6.67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6.67—13.33公顷设置2个标准地,13.33公顷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补植检查。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检查。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七)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县、省级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或小班进行检查。
第七章 检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机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及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其中,检查验收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受检单位、权属、林种、布局、区域分别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3-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5-20)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 / 国家林业局(2010-11-24)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林业局(2010-1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