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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9)
第三十七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省级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省级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5月20日印发的《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
附表
调查表1 间伐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乡镇(林场) 村(林班) 小班 标准地号 标准地面积 起源
树种 调查结论
径阶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6 一、作业前因子
8 1、树种组成
10 2、林龄 年
12 3、平均树高 米
14 4、平均胸径 厘米
16 5、郁闭度
18 6、公顷株数 株
20 7、公顷蓄积 立方米


22 二、抚育措施
24 1、抚育方式
26 2、株数采伐强度 %
28 3、蓄积采伐强度 %
30 三、作业后因子
32 1、树种组成
34 2、平均胸径 厘米
36 3、郁闭度
38 4、公顷株数 株
40 5、公顷蓄积 立方米
42  
44  
合计  
注:林龄、平均树高、平均胸径为目的树种(优势树种)的指标,郁闭度、株数、蓄积、采伐强度是整个林分的综合指标。
检查者: 年 月 日


调查表2 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表
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团场): 单位:公顷、立方米、%
乡(镇、场) 村(林班) 小班号 GPS公里网坐标 林木权属 起源 林种 抚育方式 树种组成 龄组 保留
郁闭度 伐后
平均胸径 保留木
株数 采伐强度(株数/蓄积) 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株数比例 应采未采株数 是否割灌除草 抚育剩余物是否处理 作业面积 是否天保工程区
横 纵 设计 检查 设计 检查 设计 检查 设计 检查 设计 检查 上报面积 核实面积 合格面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注:1. 第6列“林地权属”:国有、集体;2. 第8列“林种”: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3. 第9列“抚育方式”: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综合抚育等;4. 第23列、第24列:√、X;5. 第28列:是、否。
填表人: 复核人: 填表时间:


评价表1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团场) 乡镇(林场) 村(林班) 小班号
检查项目 标准分 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得分
总 分 100    
外业调查因子 小班区划 10 作业小班区划合理和边界清楚得满分。小班区划不合理扣7分,边界不清楚扣3分。  
小班面积 10 允许误差±5%,每超过±1%扣1分,扣完为止。  
抚育对象 10 抚育对象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抚育方式 10 抚育方式确定合理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抚育强度 10 设计株数强度或蓄积强度符合规程要求和林分实际,且误差在±5%之内的得满分,每超过±1%扣1分。割灌除草设计割除对象正确、强度合理、保留物种明确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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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3-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2-5-20)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 / 国家林业局(2010-11-24)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林业局(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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