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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商总局登记的内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示等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企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进行年报公示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已按照30号文件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按照该文件规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2月28日前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业务一同办理。单独换领,需按照“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大厅现场办理。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已经使用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换领。

  二、备案工商联络员。按照166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络员可以作为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公示企业信息时,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录方式。企业应当在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前,确定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并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备案。备案工商联络员需按照“工商联络员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提交申请材料,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备案工商联络员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或者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办理(附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zjgs/)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因故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且国家工商总局未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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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27)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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