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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第八条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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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水利部(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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