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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社会公众驾乘车辆出行的重要休息场所,对于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和心理需求、预防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和维修服务、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提升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期盼更加迫切,对解决部分服务区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车辆进出难、加油难、旅客如厕难、环境卫生差等问题的愿望更加强烈。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服务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质量为主线,规范运营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设施配置,完善服务工作管理体系,力争用3-5年的时间,打造“布局合理,经济实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现代化服务区,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服务需求。
  ——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指导作用、运营单位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学会协调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尽快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作推进机制。
  ——科学定位,强化功能。以保障基本服务功能为主,不断强化为驾乘人员提供停车、短暂休息、如厕以及餐饮、加油、车辆维修、公路出行信息播报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客运接驳、客货运输节点、旅游服务等延伸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
  ——分类管理、协同发展。构建车辆通行费投入为主,服务区经营所得补贴为辅的服务区公共设施管养投入保障机制,不断优化驾乘人员停车、如厕等免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餐饮、便利店、车辆加油和维修等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规范运营、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区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经营,为驾乘人员和通行车辆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保障。
  二、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不断强化基础保障
  (一)加强服务区规划与设计。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满足驾乘人员与车辆服务需求为目标,科学预测交通量增长和车型构成情况,综合考虑环境、运行成本等约束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的原则,统筹各类使用者需求,科学确定服务区间距、位置、规模,优化服务区内设施布置,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强化人性化服务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风格上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新建服务区,应提前征求运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设计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二)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服务区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基本服务设施必须同步投入使用;餐厅、加油站、便利店等其他服务设施可结合交通量增长状况,分期建设,逐步投入使用。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门停放区域,禁止与其他车辆混合停放。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规模和发展需求,增设加气、充电设施。完善母婴喂养室、残疾人专用通道等人性化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服务区,要增设第三卫生间,方便旅客照顾异性家人如厕。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重大节假日期间,还应结合实际,适当增设简易卫生间,满足驾乘人员如厕需要。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增设停车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三)加强绿色服务区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各类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技术。推进太阳能、风能等洁净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
  三、规范服务区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四)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服务区日常管养由服务区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总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和完善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测和服务功能评价。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已确定的管养目标和标准规范,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齐全,维护维修及时,功能完好,正常运行。严禁对服务区服务项目以包代管,放任自流。
  (五)加强全天候基本服务保障。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加油站、汽车修理、便利店、开水供应等基本服务功能场所应为驾乘人员和车辆提供全天候服务。在正常供餐时间外,能够提供简单餐饮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要提供全天候的客房服务,满足长途旅客和接驳运输驾驶员等人员住宿需要。在高峰时段,可利用服务区内部的连接通道,实行小客车错峰调配使用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接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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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9-10)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8-21)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7-1)
·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 / 交通部(2007-7-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5-1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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