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2)
  (六)加强服务区运行秩序维护。结合场地条件及车型构成情况,优化停车区域设置,确保交通标识齐全清晰。加强监控设施以及保安和保洁人员配置,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疏导运行秩序,确保车辆分区停放、有序进出。督促驾乘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随意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重大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段,要加派人员,引导驾乘人员有序就餐、购物、如厕,维护良好秩序。加强保洁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始终保持卫生整洁。
  (七)加强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加强服务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实现公路运行状况和信息发布联网管理,确保公路路况、公路气象等公众出行信息实时滚动播报。开通微博、微信等公共网络平台,实时发布公路出行相关信息,多渠道提供出行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区停车位剩余接待容量提示制度,通过高速公路交通广播、沿途可变情报板等多种载体,及时发布前方服务区相关信息,提示驾乘人员合理调整出行方案。临近重点旅游景区的服务区,要加强与景区管理单位协作,实时发布景区道路使用情况,避免进入景区的道路拥堵。
  (八)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构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服务区市场秩序,探索并完善特许经营等相关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餐饮、便利店、客房、汽车维修和加油站等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广重点商品和服务“同城同价”制度,为驾乘人员提供质价相当的商品和服务。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服务区资源配置,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鼓励创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管理品牌、服务品牌或产品品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垄断经营以及非法摆摊设点、强买强卖、强行设立加水点有偿加水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服务管理标准,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制,加强停车场、食品卫生、饮用水、油品、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防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防护。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试行并逐步推广服务区餐厅禁止销售酒类饮品制度,遏止酒驾违法行为。
  (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管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突发事件中,提供驾乘人员临时安置等协作服务。制定重大节假日服务工作预案,完善服务能力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相邻服务区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和重大节假日应急服务演练,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一)加强客运接驳运输服务。加强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沟通协作,结合长途客运发展需要和接驳运输规划,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双向选择,共建共赢”的原则,加强停车场和客房等重点设施改造,满足接驳驾驶员和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需要,促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为接驳运输车辆划定专用停车区域,规范客运接驳管理。
  (十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公路运输发展的新变化,为驾乘人员提供地方特色商品选购、客货运输节点、高速公路救援、旅游服务等延伸服务,满足驾乘人员多层次需求。具备条件的服务区,可结合区域节点位置的优势,打造旅游服务区;与医疗机构合作,由专业医疗机构设立救助站,为驾乘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十三)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要不断完善公众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在服务区显著位置,统一设立监督公示栏,公示运营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驾乘人员举报和投诉,认真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反馈核处情况,确保有效投诉反馈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在服务区设置投诉受理服务台,快捷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回应公众诉求。
  (十四)加强服务考核评定。健全和完善服务工作标准体系,实现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具体、工作标准清晰、过程控制严格、监督检查到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检查考核,督促运营单位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发挥行业学会作用,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体系,加强服务达标和等级评定,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定工作,共同促进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四、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加强行业文明创建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区的管理工作,要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加强对服务区运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因维护和服务责任缺失、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9-10)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8-21)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7-1)
·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 / 交通部(2007-7-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5-1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2-3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