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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4)
“前款所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二十五、本决定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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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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